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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2018年度机关档案进馆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9-01-08 16:15:08 浏览次数: 字体:[ ]

市直各部门、单位,各民主党派市委,各人民团体:

为进一步加快档案进馆工作进度,保证国家档案资源的安全与完整,按照市档案局《关于做好第二、三批市直机关档案进馆的通知》要求,现就做好2018年度机关档案进馆工作通知如下:

一、进馆单位

未完成新一轮档案进馆的单位,以及涉及机构变动需档案进馆的单位。

二、接收档案范围

各单位2005年(含)以前形成的保管期限为永久、长期的档案、资料和编研材料,经批准可适当扩大进馆时限。包括:

(一)各类档案:各进馆单位形成的文书档案及已数字化副本、科技档案、专门档案、照片档案、录音录像档案、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。

(二)各种资料:各进馆单位编纂出版和内部印发的专业性报刊、书籍(志书、办事指南等)和各种工具书、资料书、文件汇编、年鉴、大事记、回忆录等。

(三)编研材料:各进馆单位编制的全宗指南(按《全宗指南编制规范》DA/T 14-2012要求编写)、档案保管期限表。

(四)检索工具:2000年(含)以前的文书档案编制案卷目录和全引目录,2000年以后的文书档案编制归档文件目录,其他门类档案编制案卷目录均一式二份及其电子目录。

三、机构变动部门、单位的档案处置

涉及机构变动的部门、单位的档案处置,原则上按照市委办公厅、市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加强政府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的通知》(厅发[2010]2号)要求,合理确定归属和流向,符合进馆条件的向市档案馆移交。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、整理、保管、利用和交接等工作,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、留存、涂改、转移和销毁档案,以确保档案的安全

四、移交档案程序

(一)市档案局对各进馆单位需进馆的档案、资料、编研材料和检索工具的质量进行实地指导,使其符合相关标准、规范的要求。

(二)各进馆单位完成进馆档案的整理、检索工具编制、全宗指南编写等工作后,经检查符合进馆标准,可随时安排进馆,办理交接手续。

联系电话:保管利用科  3181404

业务指导科  3176613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淄博市档案局 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8514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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